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阴市安徽商会是由在澄经商的徽籍人员和徽籍社会人士组成的社团组织,经江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和管理,接受江阴市工商联直接领导。
第二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政治引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和结合江阴市徽商实际情况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教育引导会员继承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徽商精神为宗旨;以竭诚为会员服务,为皖籍同乡服务,为提升会员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为目标。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方式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 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安徽和江阴的经济社会事业建设,组织指导会员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帮助会员开拓经营市场,促进两地经贸往来,推进两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二)坚持对会员进行国家法规政策和各类业务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促进会员企业和个人健康发展,引导会员做诚信守法的合格经营者;
(三)了解和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反映会员要求,采纳会员合理化建议,重视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扶持和帮助在江阴遇到暂时困难的徽商及同乡人员;
(五)组织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宜,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在江阴经商的徽籍人员,具有法人资格,和本会有紧密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各界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 享有本会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 享有对本会工作和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五) 享有要求本会维护合法权益和排忧解难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接受本会的协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缴纳会费;
(五)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交回有关证件。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更名终止等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闭幕后每年应召开一次会员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一)通过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审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在会员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报经市工商联备案。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须报经市工商联审核批准;理事须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监事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会长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商会会议,负责商会的全面建设;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事项;
(四)处理和协调会员之间、商会与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和落实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通过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酌情设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任期由会长及办公会议直接聘任决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责: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会员之间,商会与当地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负责商会内设机构(秘书处、各组)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商会来往接待和协调工作;
(五)管理好会费收支。
第二十三条 视会员数量,会内可分若干分会(组)。进行管理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7人组成,监事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审批;设监事长1人。监事4-6人,从会员中荐选产生。监事会任期和商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应出席商会的理事会和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监事也可列席会议;
(二)监督本商会及其领导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商会成员依照商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成员有无违反商会章程和纪律、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商会成员依据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提出程序罢免建议;
(五)监督本商会的会费等财务收支使用;
(六)监督与商会有关运作执行和活动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及其决议须有4/5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及其产生的利息;
(二)个人、企业、团体资助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聘用人员的薪酬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并每年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三分之二会员提出,可终止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江阴市安徽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和工商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商会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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